海都深读:毒狗针屡夺性命 暗访网络毒狗针链条
毒狗针原料的监管难题
危化品氯化琥珀胆碱在网上公开售卖,甚至标明“打狗专用”(网络截图)
氯化琥珀胆碱作为药品,只有针剂一种形式,国内仅两家药厂获得批号。而作为原料的氯化琥珀胆碱粉末,也只有3家药厂获批。然而,氯化琥珀胆碱粉末还可作为非制药的化工用途,因此,有很多化工厂进行生产并销售。而这些无法受到药法监管。
氯化琥珀胆碱已被纳入最新版的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制,不过实际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互联网上,销售地与危害发生地不一致,多头管理,以及相关规定不尽细化,导致监管滞后。
麻醉药还是麻醉药品?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氯化琥珀胆碱属于麻醉药。
目前,我国药法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属于最严格的法条之一,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海都记者查询最新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发现,氯化琥珀胆碱并没有在目录中。
医药业界人士介绍,在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中,麻醉药与麻醉药品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而麻醉药是指具有使整个机体或局部暂时可逆性地失去知觉和感觉功能的药物。麻醉药根据其作用范围,可分为全身麻醉药和局部麻醉药。
上述人士称,麻醉药的管理并没有麻醉药品管理来得严格,氯化琥珀胆碱是属于麻醉药,只是按照处方药进行管理,根据目前药法相关规定,购买麻醉处方药需凭医嘱,网络上不得销售处方药等。
作为化工品的漏洞
海都记者调查发现,互联网公开销售的并不是氯化琥珀胆碱药品,而是氯化琥珀胆碱原料药粉,这是否合法?
医药业界人士称,从药事管理的角度说,原料药要依法向药监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批准文号后在符合标准的厂房中合成。“同样的东西,没有取得文号或者不是在标准厂房中生产,都不能算原料药”。
国家药典委员会高级工程师张象麟称,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附则对药品的定义,原料药属于药品的范畴,以药品批准文号制度为核心进行行政审批,控制其生产和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显示,目前氯化琥珀胆碱作为药剂的只有针剂(注射液)一种形式,国内有两家药厂获得批号,分别为西安汉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
而氯化琥珀胆碱原料药粉,国内也仅有三家药厂获得批号。不过,在国内化工市场中,并非只有3家药厂生产。海都记者通过国际专用化学行业信息共享平台ChemicalBook搜索得知,氯化琥珀胆碱药粉的供应商有36家,大部分都是化工厂。
业内人士称,这些化工厂生产的氯化琥珀胆碱并非以原料药的名义进行生产,“他们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但是以化学中间体的名义进行生产”。氯化琥珀胆碱除了用于制药,也可以用于其他化工用途。比如,甲厂生产的氯化琥珀胆碱拿到药品批准文号,那么就可以销售给其他药厂生产药剂。而乙厂生产的氯化琥珀胆碱没能拿到药品批准文号,那么就不能卖给药厂,但可供出口,也可以用于其他非制药用途。
“目前,我国的原料药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确实保障了制药安全,但化学中间体只是按照普通化工品管理,无法受到药法的监管”,业内人士称,一些不法分子因此得到氯化琥珀胆碱,制造毒狗针。
漳州市食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科相关负责人认同上述业内人士的看法。他称,我国对原料药的管理非常严格,没有药品批准文号,不能当作原料药,严禁药厂采购,但是用于其他非制药用途,这并非是食药监部门所管辖的范围。
网络销售监管难
在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最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中,氯化琥珀胆碱列入其中。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介绍,纳入到目录中的化学品都得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制。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面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泛滥,去年3月,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部委联合发布《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上,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目前,在阿里巴巴批发网站上从事批发氯化琥珀胆碱的企业中,郑州诚祥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在其网店中有一张由郑州市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营业范围并没有氯化琥珀胆碱。而郑州澳宇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
这两家公司在网店销售氯化琥珀胆碱,显然超出其经营范围。
杨建亮律师称,根据《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但是,规定中并没有细化处罚措施,实际操作中容易落空。
此外,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取得相关证照,否则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入刑标准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杨建亮称,在互联网中,警方也面临取证难的情况,且销售地与案件发生地往往不一致,多头管理,也导致监管乏力。
公开报道显示,尽管毒狗针凶杀案自2010年以来已发生10多起,但因非法销售氯化琥珀胆碱而获刑的尚无公开报道。
海都记者昨日向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反馈上述不良信息,不过截至昨晚发稿前,该中心尚未作出具体回复。(海都记者 苏禹成 简伟雄 戴敏 摄影 戴江海 编辑 蔡伟艺 陈世国 视觉 叶炎平 龚长旺)
来源:mnw cn